2007年8月31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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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酒吧两次消费竟达7000元
杭州一酒吧被指设“托”宰客涉讼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尚法

  在杭州工作的叶某去杭州一家酒吧消费了两次,花了7000元。此后,叶某觉得其中有诈,于是以欺诈经营为由将酒吧起诉到法院。昨天,杭州市上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叶某是某科技公司驻杭州办事处的职员。叶先生说,今年5月,他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李倩”的女子,该女子称自己在一家广告公司上班。叶先生和“李倩”互相加了QQ,在网上聊了几次后,5月9日,两人约好在西湖时代广场见面。
  叶先生和“李倩”见面后,两人去了一家叫经典80’S的酒吧喝酒,点了小吃和酒水。第二天,叶先生又和“李倩”在这家酒吧见了面。前后两次,叶先生刷卡消费了约7000元。
  叶先生说,后来他在网上又与“李倩”进行QQ聊天时,结果发现这个“李倩”换了人。于是,叶先生感到很蹊跷,觉得在酒吧的消费中存在欺诈。于是,叶先生报了警,并向工商举报。在工商部门介入后,酒吧退还了叶先生1000元。
  8月1日,叶先生起诉到法院,认为酒吧雇佣吧女,引诱消费者到酒吧消费,以欺诈的方式牟取暴利,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叶先生要求法院判令酒吧退还7000元消费款。
  对叶先生的起诉,酒吧方代理人昨天在法庭上作了简单答辩。该代理人说,那名叫“李倩”的女子与酒吧没有任何关系。而叶某每次在酒吧消费的酒水价格与酒水单完全一致,到酒吧消费是叶某自愿的,酒吧不存在任何欺诈行为。
  昨天,在法庭上,叶先生出示的唯一一份证据是省内某电视台暗访被告酒吧的录像资料。该资料显示,酒吧方面负责人承认了行业内存在设“托”引诱消费的现象。但酒吧方代理人认为,这份录像并不能证明被告酒吧就有欺诈消费的情况。
  因为原、被告双方都没什么证据,整个庭审很快就结束了。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法庭组织了调解。被告酒吧表示愿意再退还叶某1500元,但叶某坚持要求酒吧至少退还80%的消费款,即5600元。调解终因双方意愿差距太大而无果。
  知情人士透露,酒吧女引诱消费者在酒吧消费是个行里皆知的秘密,但消费者要举证酒吧构成欺诈经营则很难。
  被叶先生告上法院的酒吧到底是否构成欺诈经营?法院决定择日宣判,本报会将判决结果及时告知读者。